张坚
法律执业者
《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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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坚服务方: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布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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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坚服务方:
民诉法于2017年6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作了第三次修正。从原来的两年,修正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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