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才
律师
大学实习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就业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和勤工俭学型实习。前一种可以成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保护,后两种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就业型实习是指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大学生,为今后在某用人单位工作而在该岗位进行了解锻炼实习,可以认为这种实习大学生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也不能视为就业。为获得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可以被称为勤工俭学型实习。这种实习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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