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我们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董事长欠有供应商和银行巨额债务。但还没宣布破产!现在公司没有表明裁员或解散,只是和我们职工说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说有赔偿金,赔偿金按照国家劳动合同赔偿。然后计算得的赔偿金额分期付,每个月支付一次最多不超过八个月支付完。我想咨询3点:1、公司说按照劳动合同来走可赔偿费分期付可有那一条法律依据? 2、公司说只有两个选择一个要么签署协议,二要么停工放休六个月每个月只拿当地标准底薪80%(这个我们都受不了)。3、假如我们签署公司的协议赔偿费分期付,然后我们到其他地方工作。签了新的劳动合同,前公司会不会算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给我们发剩下的赔偿费。4、假如我们签了协议,公司暂时用“A”来表示。之后公司重组或重大变更,变更了公司名称为“B”或法人代表变更,我们应得的赔偿费会不会就赖着不发或者不发了。(据说有过例子,某视分期赔偿了50%,之后不知道什么因素就停止了,现在正在闹着纠纷)麻烦您们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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