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刚
律师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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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刚服务方:
搜集这些证据,仲裁去,主张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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