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执行的问题
因为新设工厂生产需要,3月28日订购一台蒸汽搅拌设备,15天工作日交货期,按照预付款收到日计算。约定50%预付款,50%发货前支付,预付款3月30日支付。期间因展会原因没有过多关注设备加工过程,4月18日询问加工情况,告知设备在抛光工序,其后在4月底,以及5月曾多次询问交货时间,均没有作明确回复,5月30日询问,告知设备仍未完成抛光工作。协商合同违约及终止事项,对方以我方没有支付50%货款为由,认为我方违约,但我方认为在对方没有履行15天交付期的合同义务,之前15天交货期时设备仍未加工完成,已经违约,期间也没有明确说过需要完成剩余款项支付才完成设备加工。在设备至今没有完成的情况下,没有办法达到交付状态,我方不能支付费用,况且已经逾期将近1月。请问对方以我方没有付款为由不完成设备生产,并指责我方违约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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