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民政局协议离婚,女方放弃所有财产,儿子归我抚养,女方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这是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内容。 2012年底女方与我私下签了一份抚养协议并按手印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下面附当时签订的抚养协议) 抚养协议: 从签订本协议20121228起,两年内两人共同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交于男方,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女方最低半年一次性支付6000元生活费,两年费用最多4次付清。 两年后由女方接走孩子,男方最低保障交由女方生活费1000元,如生活费用提高双方具体协商,男方并把名下40平米房子及拆迁后补够的50平米房产手续转于孩子名下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如房子未落实由男方把购房款(每平米按当时房价协商)存于孩子名下,如上情况必须公正后交于女方方能办理协产权》””””””由女方接走孩子(补充:女方接走孩子后男方抚养费支付到孩子成家立业为止)。 我是男方 房子到现在都是爷爷名下的实际只有26平米拆迁后也不会补偿到50平米,女方会告我欺诈吗?而且女方2014年未接走孩子先违约的。 麻烦您仔细看下我上面发的,儿子今年12岁。”如果房子未落实...”这段话怕对方律师做文章,请问我的胜率大吗?女方法院有关系而且能找最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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