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就是奶奶骑电动车接送俩孩子放学在转弯过程中与对方相撞了,一人擦伤,两人较严重,其中小孩小腿骨折。交通事故认定为双方责任,对方六,我方四。我忘记了当时不知道是交警说的还是对方保险说的了,说是医药费如果在一万之内对方全赔,要是超出了一万,按照四六分,他六我四。他车的维修费我按四六赔,我的电动车维修费在2千内他全赔,超出按四六分。请问律师,这样的赔偿合理吗??他是100万的保险,我方没有保险。当时在医院对方说出愿意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后续疗养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天,我在从未遇过这种事件也不懂这种事件的知识的情况下就稀里糊涂的签了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了,之后再叫对方赔付上述所说的费用时,对方各种推脱和搪塞。难道是我过早签了事故处理认定书的原因使对方可以不认账了吗?如果请律师打官司的,在我已经签了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的情况下,打官司赢的希望大吗?因家里经济条件不好,都被家里人骂得急死了。希望律师多多说说你们的看法和建议。我在此真诚的感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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