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敲诈
对方原告我被告,诉我还钱,我辩最后部分钱按他指示打给了另一人是还原告的,庭后很久查清他父亲,对方律师就是刚才我发的问,在庭上不认识,不知情,法庭说我证据不足对这部分没作处置,也没传他父到庭,仍按他诉讼额认定,二审对方抗确是他父,但一审中律师不知实情,所以否认了,但抗辩为向他父亲的借款,法庭没同意我方申请的追加他父参诉查清,故又同样的判决,不得意下为查清事实用不当得利把他父亲诉上,果然他父亲拿不出借款的事实,但法庭以当事人原过民间借贷法律基础关系的不能以不当得利来主张,请问他父没有参诉的是否属于当事人,法庭也没有去查实他这部分的事实是否属于有法律基础关系,后听法官说这个案他也不想这么判但怕改判,这个案例在四川是胜的,对方是专门私人放贷的,没有查到他名下营业登记,租房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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