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岳父2003年6月11日淋巴痛去县医院就诊,被误诊为扁桃体炎实施扁桃体切除手术,术后出血严重,引起四肢抽搐,抢救后转好。其后多次发作,就诊多家医院,最终于2012年6月23日由市医院确诊为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因为第一次抽搐发生在扁桃体切除术后,另外通过查询资料获知甲状腺切除手术有一定概率会引发甲状旁腺减退证,后面县医院也承认这一点,但是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这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不满意鉴定结果,后面又去邻市做鉴定,但由于医院已经丢失诊疗记录,无法给出鉴定。(丢失诊疗记录医院也存在过失)。
因为甲状旁腺减退症,造成不能吸收钙,没办法劳动,要一直吃药维持,且四肢抽搐多次去医院抢救,严重影响生活,岳父于2013年6月21日向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县医院赔偿之前及后续的治疗费用872960元。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并与2013年11月22日达成以下协议:1,一次性赔偿58000元作为医疗经济救助款(因为市医院鉴定不认为是医疗事故);2,同意就特殊病种报销问题自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就患者就诊的医药费报销按照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补偿方案列入新农合报销。3,岳父承诺放弃因当初县医院就诊一事所产生权利的其他诉求。
补偿款于2013年11月份收到,但常年需要吃的相关药物一直未列为报销名录。
最近又一次严重发作,因为对于当初的调解不满意(当时以为养一养,维持吃药物就可以了,现在每天吃药连续吃了几年胃也吃的不好了,依然还是会发作),请问是不是有办法驳回当时的调解,要求医院追加赔偿?时效性是否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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