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撤诉后再起诉
目前我的起诉在待判中,对方已同意离婚,(我起诉离婚,对方出轨且家暴)。
一审后,由于有医院证明和报警单当庭法官确立家暴和出轨,且在当庭中增加诉讼请求,法官也当庭同意,但其它事项明显袒护对方(之前已经打听,被告找的律师和审判法官很熟悉)
第二次双方调节时,否认了家暴和出轨,并否认我在一审时,提出的精神赔偿。给我三天时间找证据。(找房屋共有人证据,但我已经在房管局开证明盖公章)。
我随后打电话告知法官,让协助去房管局落实,对方言语直接说,原话:不可能去,过了举证期,法院协助要在开庭前,我说我感觉你们好像在袒护被告,法官直接说,不行你就去告我去。电话就挂了。
我第二天下午直接去他办公室,就他一人在,态度直接180°转弯,原话:你有房管局证明章子,我相信共有人一定有你,我再去落实下,你放心,我会公正判的,不然都对不起我妻儿,我也不想夹我的手。
我问,增加诉讼请求,你为什么不承认,法官说,没有,笔录上都没有,你签字时为啥不详细看就签呢。我哑口无言。
他建议调解离婚,和让我撤诉后,准备好东西另行起诉,法官在谈话中,说了好些遍。
大家给建议,调解不成,是否建议撤诉后,过半年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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