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拳脚冲突
您好。
我朋友甲(男,22岁)与邻居乙(男,52岁)因生活琐事发生肢体冲突。乙先动手掐了甲导致其颈部表皮出血(未危及性命),甲反抗踢了乙腹部一脚,随后甲报警。甲乙双方均去医院检查,医院给甲开了外伤药,乙并未受伤。派出所的处理意见是,双方都有动手,只能对双方进行同等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乃至拘留),除非协商和解。协商之中,对方提出赔偿其在医院所花300元检查费的要求。甲是学生,一旦被处罚,考研与考公务员的政审就可能被影响,目前甲已赔钱,事情完结。在此咨询如下问题:
第一,甲被打之后还手,在警方认为是参与打架,因而甲不算受害者,所以警方认为如果要处罚,就不仅需要处罚乙,而是需要同时处罚两人。甲坚持他没有伤人而是自卫,因此认为警方关于除了赔偿就是处罚的告知行为是属于威胁。如何判定被打之后还手是属于自卫还是互殴?
第二,在整个协商过程中,派出所警察强调,乙是多病的老年人,如果不妥协,就会把其固有的疾病都赖在甲身上。请问乙是否具备“碰瓷”的资格?
第三,双方均已在协商文件上签字,案子已经完结,是否有维权的可能,以及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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