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邻里冲突,派出所判决徇私枉法,公安局逃避责任。
2018年6月10日21时许,郭某某与鲁某某(系婆媳关系)到田某某要高铁占地款(因我父亲是该生产队队长),因该占地的款项是集体土地,应该集体所有、集中分配,不能够把该占地的占地款发放给郭某某与鲁某某。郭某某与鲁某某要钱未果,在田某某家谩骂,并把田某某打成了轻微伤。镇派出所不问青红皂白,颠倒是非,于2018年7月26日对田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称决定书A)。并于2018年7月26日晚20时把田某某送到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经向县政府申请撤销上述决定书,县公安局做出以下回应。(称决定书B)
因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撤销对田某某的行政处罚规定。
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下:
1.县公安局说是适用法律错误,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他们仍然承认田某某殴打他人的假象,可事实并非如此,县公安局此决定书B是否判决不公?倘若县公安局存在判决不公,是否可以上诉?要求县公安局承担相应责任?
2.导致公安局及派出所徇私枉法,不分青红皂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A的重要原因是因为派出所中相关人员有郭某某与鲁某某的亲属甲。既然亲属甲有徇私枉法,是否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3.郭某某和鲁某某辱骂田某某,是否应该做出相关行政处罚,并赔偿田某某医疗费和相关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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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问题:
帮人代问,第一段中的田某某父亲曾是生产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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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09:4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