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行政国家赔偿案件还是刑事国家赔偿案件
2018.07.28日,我在本平台发布过咨询:“犯罪嫌疑人砍伤被害人后逃跑,案发后,被害人在案发现场将犯罪嫌疑人的关健作案证据交给公安民警,一年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案犯归案后被依法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最后案件没有提起公诉,选成无法提起公诉的原因是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被害人交给的关健作案证据给丢失了”。对于关健作案证据丢失的问题,省检察院建议被害人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意见是:要求按照法律途径诉讼按国家赔偿解决。结果后来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事项是行政赔偿诉求,但是赔偿义务机关却按刑事赔偿程序处理案件,造成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行政赔偿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赔偿范围。后来赔偿请求人多次找赔偿义务机关,要求得到行政赔偿,但是公安机关坚持认为:本案是立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履行的是刑事司法职责,不是履行行政职责,不接受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申请,公安机关否认在办案过程中作出过行政行为。请问律师,公安机关的说法对吗?本赔偿案件到底属行政国家赔偿案件还是属刑事国家赔偿案件呢?是不是该赔偿义务机关钻了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的空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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