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我本人)2011年婚前于西安市购买一套房子,房产证也是写了我的名字。2012年我和陈某结婚,按揭贷款共同偿还6年。2017年由于感情不和,实在没有办法过下去,我和陈某协议离婚。但是陈某提出条件,房子必须归他所有,然后他根据一半一半平等分割原则给予我15万补偿(现在我才知道 计算方式按照2017年9月份房子市值的三成首付+装修费用+房贷六年 共30万元 然后一半也就是15万补偿给我)。为了与陈某离婚,我当时在不懂法律的情况下,2017年9月于地方人民法院签订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法院根据我们自己拟定的协议同意: 房子归陈某所有,陈某补偿给我15万元分三年支付(当时同意三年,我也是考虑到陈某如果一次性则无力偿还,还借过高利贷和我哭诉)当时我完全不知道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如此之大,并且在财产分割上也没有过多计算。
2018年7月,我动了一场手术,花费2万多元。手术原因是继发不孕,陈某在婚内对于这件事情也并不关心。2018年8月我的诉求是: 第一能否变更离婚协议,将这套房子的赔偿更加平衡。请求再申诉,要求法院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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