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志红服务方: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 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 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 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 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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