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时公有住房产权的问题
各位律师好!
本人在一家研究所工作,2010年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套,无产权证和其它证件,仅有单位出具的收据。
签订合同时,还签订过附加协议,需要为单位服务20年。
现在本人准备离职,因未满20年,单位给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交回房子房款退回,二是按市价补足尾款。若尾款补足,还是没有房产证,单位仅能提供收据。
请问律师,
1.我和单位签的20年的附加协议是否有效?
2.若补足尾款,市价是怎么确定的?
3.尾款补足后,单位仅提供收据,是否合法?
ps:签订的有两个协议,一.本人和单位签的协议,二.本人和市房改办签的协议。其中20年的规定签在单位的协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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