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陈述理由与事实不符
我父亲于今年7月6日在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向南调头时,没有看到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导致摩托车车主为躲避我方拐弯的车辆,刹车撞到路边树上,事后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我方妨碍摩托车车辆行驶负主要责任,对方骑报废摩托车上路,未带安全头盔,躲避不当负次要责任。事后,对方以我方不赔偿为由,起诉至法院。但在起诉书中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一,事故发生时间为7月6日上午11点半左右,但原告在陈述时却说是在7月2日18点30分左右,二,起诉时说摩托车与我方车辆相撞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明对方为躲避我方车辆撞到树上。另外,车辆技术检测报告也证明我方制动刹车照明系统完好。三,起诉金额比之前协商时索要金额多出一倍,起诉书中也未列明索要金额的具体明细,只有一个14800的赔偿金额。四,我方从未说过不赔偿原告,因为我方有车辆强制险和5万的三者险,之前协商赔偿原告医药费4000和车辆维修费2000,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对方因为自己的摩托车报废不能提车要求我方支付其报废摩托车的费用,我方没有同意之后协商不了了之,另外去法院恶意保全我方车辆。所以想问一下各位律师,这种情况作为被告,应该如何应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需要去交警部门要车辆检测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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