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纠纷,法院在庭审完之后,下达了判决书,而后收回判决书,更换新的判决书,但是在收回过程中,未将被告人(被执行人)的收回。原告拿着新的判决书去执行局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以两份判决书为由拒不执行。现在已经过了六个月的执行时间,执行局也以被执行人手中有两份判决书为由,不予强制执行。请问现在这种情况,哪一份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局是不是应该以立案时的判决书强制执行?
依据相关的规定,执行局超过六个月的执行时间,而未执行完毕的,执行人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目前,执行局不愿意出任何未执行完毕的手续材料,庭审法官也不愿意出任何手续证明,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是否能够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如果可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