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及探望孩子问题
本打算假离婚,办理离婿手续时在民政局签的协议为婚后购买的房子归我,孩子扶养权归对方,我不需要出抚养费,周未或者节假日按协商后办法探望。后面感情破裂,另私下两人又签了第二份协议,我要分担一半的抚养孩子费用,监护权和抚养权还是归对方,而由我负责照顾孩子送小孩上学,我自己本人无法尽责情况下,需承担照顾孩子所产生的费用。前后两份协议有些内容相冲突。目前对方带着小孩去省外城市重新结婚生孩,并且阻拦我探望小孩。因为对方生活城市跟我距离较远并且我是教师有寒暑假,可以提出寒暑假带小孩在身边生活吗?另外,我也一直没有给他抚养费,也没有出抚养费的意愿,他可以要求我出抚养费吗?后面签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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