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双倍工资的主张是否合理
甲人与A公司签订过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未到期时,由于A公司场地到期且A公司并未继续租用原场地,于是甲人和A公司其他一部分人被安排在同市的另外一个区的B公司,在B公司后对外业务有时候用的A公司名称,有时候用的B公司名称。A公司和B公司是同一法人投资的公司且A公司和B公司均是有单独的营业执照和纳税识别号。发工资是改由B公司发了,且B公司在发工资的时候把工龄年限从入职A公司开始的。请问,B公司需要与甲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或者补签一个协议之类的?如果没签劳动合同或者没补签协议的话,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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