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中午我中午收到同学鲁壵短信寻求帮助,要求我参加下午帮忙打架,我同意到场参与此次事件,下午17时30分双方人员集结到学校附近公园对峙相互辱骂,17时50分左右鲁壵朋友刘义宝家长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劝解,最终冲突双方达成共识愿意和解并且解散了所有参与人员,聚众冲突到此结束。
17时55分我与同学鲁垚在公园边上车上坐着聊天,后来陈亮宇过来挑衅辱骂,并且过来打了鲁垚一巴掌,我上去拉架劝解,被张子扬一脚踹倒在地,随即从近处十余人蜂拥而至对我实施殴打,我在惊恐的情况下拿起身后一块砖头进行防卫,最后我被众人摁倒在地使用铁质甩棍进行轮番殴打三轮,导致我头部腹部多处受伤出血鼻梁骨骨折。
问题一:这次事件是否可以分为两件?第一件是否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第二件定性为为故意伤害罪人身伤害案?将这件事分为两个案件的关键点在哪里?
问题二:如果可以分成两个事件,我在第一个案件中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第二个案件中我身为受害者是否可以追究打我的人的刑事责任?我已经被鉴定为轻微伤,打我的人会收到怎样的法律问责?
问题三:如果我们双方经过警察的调解愿意和解不再追究,我们的档案里是否会有留下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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