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国家赔偿案件,能走行政国家赔偿程序吗?
2018.08.15日,我在本平台发布过咨询,即:犯罪嫌疑人砍伤被害人后逃跑,案发后,被害人在案发现场将犯罪嫌疑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交给公安民警,一年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受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也被起诉过,后检察机关又撤回起诉,然后不再起诉了,造成案件最终无法起诉的原因是公安机关丢失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关键证据的丢失,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向犯罪嫌疑人起诉索赔。对于公安人员刑事侵权给当事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领导与被害人通过协商,双方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国家赔偿。后于2012年11月赔偿请求人依法提出刑事国家赔偿申请,由于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在赔偿请求事项中是以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侵权损害造成损失要求国家赔偿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都以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刑事赔偿范围,导致赔偿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赔偿请求人不服一直申诉到现在。现赔偿申请人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这一规定是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这一新证据,赔偿申请人再次提出诉讼要求国家赔偿,现案件诉到了中级法院。今日被中级法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不能再提起刑事国家赔偿,法院不会重复处理本案,还说赔偿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律师,法院的该工作人员说法对吗?难道本刑事国家赔偿案件需要走行政国家赔偿程序才能解决问题么?为什么我的国家赔偿案件无法通过刑事赔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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