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与刑事赔偿有何区别?
国家赔偿案件,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受到办案公安人员的侵权,造成损害,当事人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赋予的权利要求国家赔偿,案件己经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由于赔偿请求人依据的赔偿案由,不管是以一、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赔偿。还是以二、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求赔偿。其依据的赔偿案由主张都很难在《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条款规定中找到相对应的赔偿款项作支持。由于很难区分本赔偿案件到底是行政国家赔偿还是刑事国家赔偿,而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近日电话告知当事人,要求原告必须对自己的国家赔偿起诉作清楚表明,即:是行政国家赔偿起诉还是刑事国家赔偿起诉区分开来,若是刑事国家赔偿,法院将以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若是以行政国家赔偿需向当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问律师,该中院办案人员的说法对吗?由于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造成的,其实际受到的侵权损害情形要求行政赔偿胜诉把握没底,一些律师就建议赔偿请求人可提起司法赔偿。请问,司法国家赔偿与刑事国家赔偿有何区别?像这种疑难、复杂的国家赔偿案件,赔偿申请人应该如何维权才不会被折腾得跑来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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