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你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如果银行报警或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还是要按基本事实审理的,并不是刻板地引用该法条,如果你确定是因被诈骗导致的信用透支,法院一般不会定性为信用卡诈骗,但你的欠款在没有侦破时,仍需要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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