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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日本

¥0

夫妻债务

三年前甲乙夫妻二人共同购房一套,当时由甲取出二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具体过程乙不详。三年后丙拿出一张三年前甲签字的借款合同,因找甲还款无果而找乙要求还款,借款合同上写的借款用途为购房借款。乙认为当时购房款已由二人公积金解决,不知甲当时借款何用,因甲乙夫妻二人关系一直不好,已无法沟通。当时购房时确实取出公积金,并不需要借款。目前乙该怎么办?怎么才能够认定借款为甲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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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
2018-11-09 03:58:13

全部(2)位律师解答

  • ¥3
    何勇 律师
    没有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甲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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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9 04:07:11
    8704
    • 何勇服务方: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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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9 04:09:00
    • 何勇服务方: 甲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债权人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丙证明不了的,由甲自己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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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9 04:12:06
  • 王本士 律师
    因为您不认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那就让丙直接起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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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9 08: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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