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是法院的一审终结么
原告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起诉人XⅩ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问律师两个问题,一,该裁定书是一审终结么。二,如果原告上诉到上级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请问上级法院撤销该裁定书么?该裁定书有法律效力么,是不是如果原告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又不立案,原告还想继续维权就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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