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服务方: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合同的条款理解不一致时,适用特殊解释规则。即当格式合同提供方和相对人对某一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受诉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当事人的含义。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明显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既有双方缔结合同背景中经济实力与地位的差异(通常表现为开发商具有经济资源垄断地位),也有在订立合同中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且不接受另一方的异议意思表达,格式条款合同的承诺方当事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二种被动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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