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警察的行为得当吗?
你好,律师,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第一个问题:
我2016年11月份左右被骗,(谎称自己找人能办理贷款)诈骗金额在2万6千元多,利用伪造假的营业执照,假的银行流水,假的贷款审批系统,对我进行诈骗,多次管我要钱,在被骗期间让我交钱,我交不上,我出去借了好几个高利贷,把钱凑齐给她,而且还是高额利息,导使我受到了经济损失。
在骗取我钱财后期我得了双向情感障碍,重度抑郁症,在与犯罪嫌疑人聊天时,我多次提出要自杀,并且真的服大量的安眠药自杀,(还有自杀时录的视频),在警方侦查案件的时候,我也曾多次服大量的安眠药和打开家里的煤气自杀,(医护人员和当时报警的110中心有记录)。请问这个证据可以证明,我的病情是由犯罪嫌疑人造成的吗?(聊天记录)(视频录像)
第二个问题:
1、警方在侦查案件当中,让我写谅解书,当时警方说写下谅解书钱就可以给你了,因为家里当时着急用钱,给我看病就被迫无奈下写下了谅解书。当时要求见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当面对钱数,警察说不让见面。让自己算(请问他这么做违法吗?)
2、警方在给我做询问笔录时,只有一个警察询问我调查此事并且没有带执法记录仪,当时我还在医院治疗,从哈尔滨回来,到公安局去录笔录,第一次有监护人陪同下录的笔录,第二次没有监护人陪同下录的笔录,警察单独对我进行询问记录。(请问这个笔录生效吗)
3、警方把案件移交检查院手里时没有交全证据,当时对话有录音,警察说我没有把证据交给他们,他没看见这些伪造的证据和刻的录音光盘,等和警察对峙时候我们说交到谁谁手里,他不说话,最后来一句,说不定能找到呢!(请问他这么做违法吗)
4、警方得知案宗退回来没有及时主动与被害人联系,【检查院退回的理由非法占有目地主观原因不足,客观原因不足】警方并没有让被害人提供新的证据线索,是被害人自己亲自去检查院时才得知案子被退回来了,2018年9月退回来的,2018年11月26日被害人亲自去的检查院,当时对话有录音(请问这么做违法吗)
5、返还赃款有差异,向警方提出来,要求重新对钱数,警方置之不理说当时不是对完了吗,不用再兑了以自己手中的证据为准,被害人说,有一段时间的转账记录找不到了,想让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去查一下,警方就说兑完了就不用兑了。(请问他这么做违法吗)
谢谢律师就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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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2018-12-01 17: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