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面对这样的公司,这样的老板,真让员工人人自危。1.先不说盗取茶叶的事实如何认定,且就说公司规章制度上是否有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2.再看规章制度在内容,形式和程序上是否合法。如果公司制度内容违法,并且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而是老板和几个同僚自决自议,自作主张,独断独行的,并且员工也没未作过任何确认制度的签名及公司对制度的公示。该制度显然是无效的,以无效的规章制度,去执行无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当然是无效的。员工完全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的请求。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