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人在学校工作,丈人带领外校临时工拉货(临时工工作为搬运和拉送学校设备,临时工属于长期与民院合作,薪资领导签字财务打款)(临时工为甲乙二人,甲为长期合作负责搬运,开车。乙为搬运工作)在工作期间丈人把电动三轮车的车钥匙交给甲,平时工作都由甲开车,甲把钥匙交与乙,乙在开车途中在校内将下课学生碰至肋骨骨折两根,现学生住院,甲有赔付一部分,乙赔付一部分,合起来也就1w左右,现乙表示家境困难没钱赔付。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对于此时态度认定丈人工作出现问题,不应该将车辆交于甲乙驾驶,故不赔偿,试问丈人负有什么连带责任,赔付比例多少,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责任多少?
校方不赔付理由有:在单位买电动车的时候丈人为工作方便曾口头表示电动车由他开,但肇事者非丈人本人,对此校方领导认定,肇事者临时工与校方无关.
肇事者无能力赔付,电动三轮车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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