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问题一,公司这种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的行为是违法的。这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在运营当中的经营成本风险,用人单位自负盈亏是自然市场行为,如果不是业务人员的过错导致公司损失,劳动者可以拒绝。问题二,辞职问题。你无须过份考虑用人单位的制度,用人单位的这种制度是无效的条款,作为劳动者遵循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用人单位同意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只需要保留已经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即可,辞职届满之日,如果用人单位仍不按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办理离职手续或一次性结清劳动报酬的,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可能向劳动监察投诉,并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除支付本金工资外,可以本法85条规定,另加50-10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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