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供暖不达标问题
1.室内温度夜间保持在15摄氏度左右,供热站不提供对其不利的时段进行测温。白天可达到18摄氏度左右。问:法庭上可否以自己的测温工具,出示证据。比如带有时间标签的照片等等。如果不可以法庭承认哪种类型的温度证据?
2.本人所在区域的换热站,对应板式换热器出水温度38度,回水36-38读,也就是说房屋的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严重低于本市常规温度。通常,换热站最低
提供45度出水,理论上应该提供55读左右。可否通过照片和系统原理说明,向法庭提交相关照片和证据?(以现有法庭的能力,您认为法官有没有可能听取技术说明,坐标二线城市)
3.问题的根源在于,板式换热器的一次侧供水水量不足,水压差不够,(通俗的说,就是换热站不愿意提供更多的能量,让系统的有利侧能量偏多,不利侧就会出现能量不足。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大多数用户不会产生热量浪费,但水循环不利侧则被牺牲掉,违反了合同最低要求)本人有现场表具照片证据,但用什么方式提交证据,希望指点。
4.若本人希望通过诉讼,获得全年费用退回,只用一段时间的照片温度记录,是否可以通过原理说明,让法官认同供暖季供暖全部失效。一段时间为多久。(假设,个人记录有效。若采用第三方检测,检测费用是否可以向败诉方索要,通常赔偿如何)
5.在与供热站多次电话沟通中,得到若干对我有利的电话录音。请问,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应该如何提交。是否应该在电话中,向对方声明录音,用于取证,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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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
2018-12-16 20: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