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对于校园贷,只要不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应当是符合基本规定的的。1.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2.刻意制造逾期陷阱。3.放贷人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4.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5.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6.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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