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
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此时的“网签”在法院的裁判文书面前就没有任何效力了。这种情况属于卖方违约,建议加强卖方违约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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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您好,卖家违约也没用了,我怕卖家到时候根本无法偿还我的首付,这种情况我是第几债权人,房子原先没有抵押,我能在拍卖后获得自己那部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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