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竞业协议半年前已经签了,原协议只写了最长限制时间两年,新的协议是说明公司要针对我启动这个协议,并说明具体的限制时间为一年,以及具体的补偿金额。离职的话,等到30天的时候,公司会同意我离职的。我有两种选择,一个是再签署一份关于补偿时间和金额以及说明我同意启动竞业限制的协议,公司马上给办理离职手续,另一种是等到30天我强行离职,这样公司单方面通知我启动竞业限制。我目前的想法是一定要去意向公司工作,对方公司是做手机设计生产销售的,我现在的公司是做屏幕的设计生产销售,对方是我们的客户,所以我判断这样不存在竞争关系,公司若真的起诉,我想以不存在竞争关系来判定过度限制,请您给予意见
重点是我想了解目前两个公司从法律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现在公司是做手机屏幕的,不做手机;对方公司是做手机的,也不涉及手机屏幕的业务,但是两个公司是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