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
南京一个开发公司开发了一个小区,该小区一部分楼为住宅楼,一部分为公寓楼。公寓楼交房时剥夺了公寓楼业主自由进出小区正大门的权利,房屋售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只有一张开发商加盖骑缝章小区总平面图,平面图中,显示该小区唯一进出大门只有一处,并且公寓楼和住宅区之门未显示门,而是正常通道。并且,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明确规定该大门区域为全体业主共享范围。目前开发商违约,怎么维权?整个合同中,只写明了买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没有卖方违约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业主可以根据合同标的物总价的30%诉讼卖方的违约金吗?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