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我需要共享法庭案卷详情给各位律师吗? 我是希望回答问题的律师看完案件卷宗后再给意见,这案件大致总结我贴给大家吧。 另外我假设任何律师是可以根据案件编号直接查询案件卷宗,这是公开的,如果不能请告知
展开 收起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简称阿里云公司) 被告: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芮石公司)、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搜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 原告阿里云公司隶属于阿里巴巴集团,其经营产品包括阿里云计算服务平台。被告上海芮石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架构师联盟”及搜狐公众平台发布了文章《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一)》《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二)》《阿里云全球第三?这是今年云计算领域最好笑的笑话》《为什么我不看好阿里巴巴和马云》《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原告通过被告宜搜公司经营的宜搜网搜索到部分被控侵权文章。原告指控上述文章多处出现侮辱、诋毁、具有强烈攻击性、极其粗俗不堪的言论,对原告产品“阿里云”、技术、客服团队以及原告集团公司、创始人、淘宝网等进行大面积诋毁,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芮石公司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展开 收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芮石公司与原告阿里云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符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要件。虽然被控侵权内容有部分是针对阿里巴巴、淘宝和马云而作出的言论,并非直接针对原告,但商业诋毁并不仅限于直接针对原告的虚假陈述,只要虚假陈述的不良影响及于原告,原告即有权主张权利。被控侵权文章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进行大量否定性评价,且使用大量侮辱、贬低性语言,其发表的上述内容已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相关评论亦已超出正当商业评论的范畴,其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的批评或者监督,而是为了毁损竞争者形象从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从客观上而言,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言论后,必然会对原告经营的阿里云产品的服务质量、技术能力以及是否诚信经营产生怀疑,原告的商誉也必然因此受到损害。这种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芮石公司应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阿里云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阿里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展开 收起因为案件打印版本太多,没法扫描贴给各位律师,福田区法院的下载页好像要个下载密码,法官从来没有告诉过我朋友,所以至少我这边没有完整卷宗的电子版,不好意思
展开 收起当时审理期间没翻案说到底还是考虑成本,我朋友自己飞去深圳应诉的。 因为对方故意搞在深圳开庭,搞得我们很被动,应诉准备很仓促,而且我们之前一直没有接到通知,直到对方启动财产保全,我们给供应商打款的时候才发觉账号状态不对,然后才了解到我们被起诉,那时其实已经很难做管辖权申诉了。我们当时曾经想请律师,问几个律师询过价,报价太离谱,说白了,如果按照当时的报价,我还不如出钱跟阿里云和解。 我毕竟做生意的人,一切看成本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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