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属于故意杀人中的“情节较轻”吗?
我一个亲戚,简称小王,在单位里工作时,因工作成绩突出,遭受到了领导的排挤和打压一年之久,造成小王出现了精神障碍,在当地医院确诊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了三个月。
在小王治疗期间,小王的父母曾前去小王的工作单位找领导要说法,但因证据不足,单位领导否认小王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精神病,不予负责。此外,单位领导将小王住精神病院的消息在单位中大肆扩散,造成了全单位的人都知道小王住了精神病院。
小王治疗康复后,出院,想回归正常生活,却发现人人都带着有色眼镜看待他,是小王的精神压力极为痛苦,无法面对生活,生不如死。
在对人生绝望后,小王拿刀子前去找单位领导理论,但因受到领导的刺激,一刀使该领导毙命。
案发后,小王主动投案自首,并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案发是无发病状态,需付刑事责任。
我想请问,小王最高会受到怎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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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2019-01-21 17: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