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辽宁大连
前提:
长期以来,医保支付软件公司向各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收取高额“软件初装费、年服务费”等费用,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因医保系统属于政府已经付费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医保前台端收费业务又属于公共事务,因此,各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者认为,两定机构除了支付必要的硬件设备、初装人工费用外,不应再承担其他费用。
2017年7月,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第十一组来湖北省督查时指出:湖北省部分地区存在医保经办机构、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商收取两定机构“医保结算系统”开发运行维护费等违规行为,要求各地各部门迅速整改。
文件指出,“医保结算系统”属政府电子政务平台组成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
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
财综函[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不合理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子政务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此前有类似行为的应立即停止。
二、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三、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等有关规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平台进行清理和规范,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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