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冬梅
律师
劳动关系的存在前提应为实际用工并支付劳动报酬,就您所述情况,您的报酬应该是由包工头向您支付,所以您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没有问题。您应该以包工头和建筑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共同向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包工头与工人系雇佣关系,包工头应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实际施工中,包工头实际负责管理并负责雇请工人进行施工,发包方违法将涉及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发包给其明知没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双方均违反了建筑法对于建筑活动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产生,故应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包工头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业主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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