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上社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应怎样补偿
本人住地:河北保定高碑店
2017年2月15日-2019年1月31日在北京市橡塑减震器材厂(后简称北京橡塑)上班,该厂是2017年把生产地从北京搬迁至本地的,后由于环保问题于2017年11月20日再次搬迁至河北旭龙液压密封件有限公司(后简称河北旭龙)(产地也在本市)内。
2018年12月31日下午北京橡塑老板,向全厂员工及领导宣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北京橡塑的业务、生产、管理权交于河北旭龙,并解除员工与北京橡塑的劳动合同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由于年底订单比较多要求原员工继续生产至2019年1月底。之后一个月内大部分员工都签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由于补偿不合理所以我没有签。
年后2月19日接到北京橡塑通知书,要求2月20日到河北旭龙上班。并且工资待遇由河北旭龙定(河北旭龙领导说给120-130每天,之前北京橡塑200每天)管理也归河北旭龙,并且以北京橡塑公司没有注销,产地和办公地仍在河北旭龙为由,迟迟不给予补偿。
我在北京橡塑工作2年期间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并且北京橡塑也没有给我上社保险。
我2018年月平均工资5607元(有银行工资卡明细为证)。
请问我应该有哪些补偿,应该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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