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根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丈夫与小三签订的补偿不再联络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第一是因为这种协议本身是针对人身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合同法是不允许以人身作为标的来进行协议约定的,这种协议不受合同法保护。第二是因为这种协议本身是违反民法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是违反公序良俗的。第三,父亲与儿子的亲子关系是无法通过约定来免除的,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同等的权利,父亲即使签订了类似的协议,也需要对非婚生子女尽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不会因此协议而终止。第四,非婚生子女及其母亲可以随时以抚养权为由向亲生父亲主张履行抚养义务,因此此项协议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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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您好,协议中丈夫可否标明主动放弃探视权?是否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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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服务方:
放弃探视权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这是违反人伦的一种约定,在民法上会被认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谁能阻止亲生父亲去看望自己的亲生儿子呢?所以即使写在纸上,也只是一纸空文,既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执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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