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军
律师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才有权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的指导案例“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明确指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据此,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必须是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且不能以等级考核排名靠后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故用工单位将您退回劳务公司违法。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用工单位该违法行为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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