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军
律师
您好,您这种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现您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贷款办不下来并不能规责于您,况且当初是售楼部拍板说没问题,故您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回定金、首付款及利息。另,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有行使期限,具体可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即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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