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军
律师
您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三个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及(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法院四个月了,有可能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有关。如果法院违反审理期限规定,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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