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
律师
根据《食品犯罪解释》第5条的规定,本罪中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此不赘述。同时根据《食品犯罪解释》第6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食品犯罪解释》第7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应当认定为本罪中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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