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
律师
下面这个文章是我原来写的,你看看。
一、如何界定彩礼
法律上对彩礼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法官往往是根据社会经验、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来认定相关财物是彩礼还是男女交往过程中的一般赠与,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当地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可以作为认定彩礼的前提,若当地没有彩礼的习俗存在,则一般认为是男女恋爱交往过程中的财物赠与。
2.给付的财物种类。大额的现金、珠宝、首饰、汽车、房屋等较为贵重财物的给付,一般都具有订立婚约的意思,易认定为彩礼;而为了培养感情,恋爱过程中赠送的衣物、烟酒等以及为了缔结婚姻而共同举行的仪式、宴席等的花费一般不认定为彩礼。
3.给付财物的时间。一般在订立婚约时或订婚以后的给付易认定为彩礼,而之前恋爱过程中的财物赠与不易认定为彩礼。
4.财物赠送的方式。彩礼是民间习俗,赠送时,一般按照习惯做法进行,比如办订婚酒、举办订婚仪式等,双方一般不会有书面的约定,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有共同的默契。
5.财物的价值大小。按一般常理,男女成婚是件大事,如果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当事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能够确定给付财物价值较大,一般易认定具有缔结婚约的意思,可以认定为彩礼。
6.财物赠送和接受的主体。实践中,彩礼往往是以男方或其家庭的名义赠送,而接受的一方往往是女方家庭或女方本人。
二、彩礼的返还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简单,显然无法适应现实当中复杂多样的婚约财产纠纷,笔者结合实践进行总结,进一步细化,主要有下面的情形: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解除婚约后,受赠方应当全部返还彩礼。
2.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返还。
以上两种情形下,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大家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这里不做过多论述,关键是下面三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彩礼的返还,在理论、实践方面存在一定争议。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这种情况实践中较为普遍,一般根据双方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是否共同消费、女方是否能够再生育等情况。酌情考虑返还数额。一般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共同生育了子女均不需返还。
2.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3.婚约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这时要求返还彩礼,显然与我国伦理道德的规范不一致,与风俗习惯相违背,也显得不近人情。因此这时无需返还彩礼是符合我国的社会道德习惯的,在实践中也易于被人们接受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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