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约定春节后有一薪作为奖金,如何定义着一薪?
我于2018年1月20号入职一家公司,当时薪资是12000元,年终奖另计。然后2018年8月底,领导给我涨工资至14000元,并约定春节后有一薪作为奖金。然后等到19年春节的时候,领导说这一薪的发放标准是,从涨薪日至18年的12月31号,也就是9月10月11月12月这四个月,即14000元的1/4,去发放。我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我的理解这一薪,就是一个月的工资,或者说是以整个18年,在公司工作的一个平均的月薪数额进行发放。目前双方对这个发放的金额的标准有歧义。不知道实际劳资纠纷中对此有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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