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假如债权人户籍和居住地在云南,债务人户籍和居住地在浙江,债权人要起诉,有管辖权的是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债权人担心被告所在法院地不太公平,想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地双方没有约定的以接收货币一方为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说这个也适合民间借贷纠纷,现在原告起诉被告还款,证据确凿,原告是收款一方,是不是可以就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原告法院一般会受理吗?
再补充一个问题,像这种原被告居住地两地距离很远的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现实中是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还是被告所在地起诉哪一种情况更多?各有什么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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