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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示给您的是: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审理范围.其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精神,本案实际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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